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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法律咨询行业乱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整治力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今年全国两会、广东省两会,有代表委员提出关于规范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相关建议。此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曾对相关代表议案作出答复,明确下一步的监管举措。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行业,促进法律服务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法治领域专家共同探讨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记者关注到,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相关建议、提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曾作出答复。去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复中提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要求,对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服务,仲裁、调解服务,仲裁和调解服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调解、仲裁服务,保险法律咨询,政策咨询(不含许可类政策咨询服务),各种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活动的,均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做好法律咨询公司信用监管工作,还会将打击涉“法律咨询服务”等信息服务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广告协同治理,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大对重点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介和户外等各类广告的日常监管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法律咨询服务”等信息服务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下一步,将加强“法律咨询服务”等涉信息服务类广告监管力度,加大对上级交办、行业主管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等线索的执法办案力度。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答复市人大代表中表示,将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及后续监管工作情况。首先,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在经营范围方面,根据规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该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
其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智慧监管。将广州市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全市企业智能判定为“高、较高、中、低”四类信用风险等级,对高风险企业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对较高风险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中风险企业,按正常抽查比例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
最后,全面落实信用监管约束。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加强公示监管。
关于某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扰乱市场行情的情况,也引起了全国、省市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他在建议中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监督。
于宁杰在调查中发现,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9万多家。近期通过“企查查”搜索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可以查到状态为“存续、在业”的企业多达42.9万家,其中近三年成立了28.8万家,占总数的67%。
于宁杰表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受司法行政监管,没有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更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约束。因此,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监督,对于恶意违规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广东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在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建议,呼吁市场监管部门对省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他认为需要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整治力度,推动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为此,刘涛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尽快对已注册登记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排查,重点关注看守所、派出所、监狱等特定场所,按照“谁准入,谁监管”原则,将排查线索移交至相关单位,做到查处一批、治理一批,对排查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推动常治长效。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这个词汇,不可随意界定或者认定,它的适用和使用是有《律师法》的严格界定的,有着严谨的法律含义的,有着严格的法律属性的,不能随便滥用,“比如,诸如‘黑律师’等表述,就很不合适,这是把个人之‘情’与法律之‘法’混为一谈之举。”他表示,社会上要对律师这个职业形成敬畏之心,不是敬畏某一个人,而是敬畏它作为法律的捍卫者,这其中需要多方作出努力。“不能让这个职业失去它应有的尊严,发出错误信号会让市场分不清楚,最后混在一起良莠不分。”
宋儒亮认为,如今法律咨询公司之所以对“律师”该名词造成滥用,一定程度上系因监管没有跟上。他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要求,目前针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就是接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司法部门也尚未有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作出源头等实质监管举措,“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司法部门不主管直管,市场监管部门又没有找到很好的监管抓手和突破口,就显得有点束手无策。”
其次,在法治行业的细分领域,宋儒亮不否定法律咨询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他认为,法律咨询公司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应该职责分明,公平竞争,前者尤其不能把“律师”二字作为公司宣传推介的主导、关键词,更不能擦边或者滥用,“一旦发现擦边或者滥用,监管力量要跟上,依法调查后,或者要求进行澄清或者依法进行处罚。”他认为,由于有些法律咨询公司会在宣传中带有“律师”字眼以混淆视听,今后可在《广告法》或者修改中的《律师法》中严格规定,法律咨询公司宣传推介时不可出现“律师”等字眼。
最后,针对市场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的现象,宋儒亮认为这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咨询公司履行服务时需要跟消费者阐述明白究竟怎么一回事。“商家取利应该取之有道,要明确说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是有战略合作,法律咨询公司本身并不能代表律师,有些事情只能由律师来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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