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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

2024-10-23 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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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农场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雇工或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农场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经营的土地比较稳定。这是家庭农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场主既是管理者,也是劳动者,这就限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当然经营规模究竟多大还取决于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如果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经营的面积就会更大些,反之就要小一些。根据中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小的国情,应支持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什么是适度规模?各地条件不一样,因此也有较大差别。对于种植业来说,一般在100亩—500亩之间比较合适。这样,家庭农场就可以在有限规模下实现集约化经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家庭农场应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最终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经营主体,但这不意味着家庭农场会自然地、自发地在我国健康稳步地发展起来,政府必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很多方面,如科技、资金、保险、信息、市场、基础设施等。笔者认为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即土地制度改革和培训体系的构建。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我国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是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要实行集约经营,就有必要对土地及其设施进行长期投资。这就需要农场所经营的土地具有长期稳定性,使农场主对农场发展有一个长期规划,愿意对土壤改良、农地平整、排灌设施、生产性厂房、大型机械设备等进行投资,因为他预期会从长期经营中收回这些成本。但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制不利于家庭农场对所经营的农地的稳定性预期。一是流转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承包农户由于各种原因如租金纠纷随时可以收回或威胁收回承包地,这种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农场与承包农户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即使有正规流转合同也不能消除家庭农场主的这种担心和忧虑。要改变这一状况,唯有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土地制度改革,上世纪80年代初进行的土地改革已过去了30多年,现在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中后期阶段,大量农民离开农村流向城市,土地已不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土地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正适逢其时。改革的方向,就是让市场机制在土地交换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即让农地在市场上不受对象、地域限制自由交易,承包户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或出租农地,家庭农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农地,并且这种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培育和壮大具有企业家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阶层是加快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有一大批专业大户,虽然这些专业大户的经营者中不乏具有开拓精神并有经营头脑的农民企业家,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专业大户经营者的素质是不高的,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缺乏创新意识和长远规划,仅把其他农户承包地流转过来实现规模化经营。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认识到培育家庭农场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培育家庭农场主这些新型农民群体的综合计划和具体措施,通过各项支持政策吸引那些年轻、有知识且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人愿意把农业经营作为一生追求的伟大事业,把农民作为终身职业。各级政府应增加财政支出,以现有培训机构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主的培训体系。需要强调的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有一个门槛条件,主要鼓励和支持年轻、有知识的人当职业农民,有意识地改变我国农业经营者老龄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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