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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合同维护保姆雇主家政公司三方权益引争议

2024-10-21 03: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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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上海杨浦区的许老先生失去老伴将近十二年,因女儿方女士住的比较远,一直靠“住家保姆”照料生活。许老先生前后更换过多个保姆。不久前,方女士看望父亲时,发现又换了一个新保姆。在与父亲交谈中方女士了解到,这位“住家保姆”年纪五十有六,比父亲小二十多岁,除了打扫房间、做饭、洗衣服外,晚上还和父亲睡一张床以便照料。方女士觉得不妥,委婉提醒父亲,不料,父亲并不理会。方女士不好意思责备父亲,但总对该保姆不放心,担心父亲被骗。“没想到现在还有陪睡的保姆。”方女士感叹道。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自己公司的角度,并没有在给雇主介绍时主动提及“同居”、“陪睡”等业务,但是在实际中,确实存在“陪睡”的情况。

  一项调查显示,凡是聘请“住家保姆”的,绝大多数都是老伴去世的单身男子,他们在和保姆的朝夕相处中,难免会产生感情而与保姆“同居”,由此成为社会中一个尴尬的事实。

  针对这一现象,近日,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正在制订“家政合同”,拟作出“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由工商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合同试行版最快年内完成。据了解,规定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上海并不是第一家。前段时间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中也曾有过“不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的条款。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联系了上海新渔东路上的一家家政公司,对于记者提出的“需要可以和被照顾的异性同居一室的保姆”的要求,该家政公司显得较为谨慎,最终还是拒绝了。

  “保姆不得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的条款由于被安上了“禁止保姆陪睡”的名义,频遭舆论炮轰,社会各界对这一条款的操作性也产生质疑。

  市民杨先生认为,这种规定毫无操作的可能性,难道还有人去雇主家查房?双方如果属于自愿行为,就不应受追究。不起作用的合同不要订。

  “用合同的形式、白纸黑字写下来没用。如果他们自己要同居,怎么监督?谁来监督?”上海来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荣说。

  “阳光宝贝”总经理唐军认为,法律规定也难以制约“同居”行为,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应该通过道德教育,提高素养来禁止这种行为的出现。“我们碰到最头痛的事情是,发生同居事件后,很多雇主将责任推给保姆,而保姆又告雇主胁迫,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会使处理方左右为难。”唐军说。

  “把不得安排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理解为禁止保姆陪睡,是人们对这一条款的曲解。”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周珏珉解释称,“出台家庭服务合同是为了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服务中经常碰到有些家庭因住房条件或是人为因素,安排服务人员睡阳台,睡公共走道,睡地铺,甚至睡卫生间。也有些家庭为方便照顾有病或行动不便的被服务对象,把服务人员安排与异性成年人一室居住,造成家政服务人员受到骚扰和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为年龄悬殊的异性服务中,家政服务员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反映。”

  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滨认为,合同禁止“同居保姆”,主要是禁止雇主单方面强迫保姆“陪睡”,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性骚扰。主要解决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是否足以制止的问题。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运用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处理时,应向保姆倾斜。只要证据充分,那么雇主必须承担强迫保姆“陪睡”的法律责任。

  而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陈霞则另有看法。她撰文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如果保姆和雇主同居一室发生了意外事件,比如发生了或猥亵等,这已属于刑事范畴的行为。此时,权益受损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而不是寄希望于属于民事范畴的家政合同的某些条款,其也不可能担当此任。这些年来,陆续有一些声音呼唤围绕保姆的权益进行立法,但是,却一直没有法律将类似“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纳入考虑范畴,这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围绕保姆延伸出来的许多问题都属于道德上的,不需要法律来插足,至于那些超越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相关法律能够解决,只不过适用起法条来相对繁琐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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