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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准妈妈提前4个月定月嫂万万没想到

2024-09-18 15: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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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今年4月6日,徐女士就来到永康城区一家品牌月嫂中心,为自己预定了一个“中级月嫂”,双方约定:预产期在合同上写为今年9月1日,雇主徐女士应该根据实际生产日期,提前确认月嫂的具体服务时间,该中心保证在雇主确认时间的24小时内派月嫂上门服务,服务时间定为3个月,每个月服务26天。

  固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结算加班费一天,春节期间3天为3倍工资;如果是医学意义上的 “低体重儿”、“小样儿”或者双胞胎,服务费加收2000元;雇主要为月嫂提供一日三餐和床上用品,外派加收300元(永康地区除外)。

  该中心负责为雇主挑选合适的月嫂及代为结算月嫂相关报酬,监督月嫂在协议规定期间遵守母婴健康宗旨,尽心尽责地提供母婴护理服务。

  月嫂的服务内容是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而非医疗服务;根据月嫂的级别及服务时间,确定这次服务总费用12999元,雇主预付定金1000元,余额11999元服务期满当日付清。

  当日,徐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元,在对方事先打印好、名为 “月嫂预定协议”的、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

  8月下旬,徐女士电话通知该中心: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已到、月嫂可以来家里服务了,对方称:原来定好的那个月嫂早在6月份就已经离职,当时和雇主讲过的,现在只能换个人了、价格照旧,徐女士表示同意。8月28日,该中心为徐女士挑选好另外一名月嫂,三方见面后也没有异议,该中心当场承诺9月1日准时上门。

  但是,到了9月2日,还不见有月嫂上门,这下子,徐女士着急了,中心方面解释称:这个讲好9月1日上门服务的月嫂,是嫌工资太低临时变卦了,现在已经电话联系不上她;其他合适的月嫂一时也找不到,让徐女士再等一下。

  “这个月就要生了,这等得起啊?虽然预产期是9月25日,但是实际生产日期谁讲得定啊?4月6日签合同时,合同上写预产期9月1日,就是希望通过月嫂中心请的月嫂早点来、9月1日就上门服务放心点”,9月2日,徐女士叫其丈夫陈先生投诉到当地12315,要求该月嫂中心赔偿合同约定的月嫂服务费用12999元。永康市市场监管局马上派人调查核实。

  早在今年4月6日,徐女士就来到永康城区一家品牌月嫂中心,为自己预定了一个“中级月嫂”,双方约定:预产期在合同上写为今年9月1日,雇主徐女士应该根据实际生产日期,提前确认月嫂的具体服务时间,该中心保证在雇主确认时间的24小时内派月嫂上门服务,服务时间定为3个月,每个月服务26天。

  固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结算加班费一天,春节期间3天为3倍工资;如果是医学意义上的 “低体重儿”、“小样儿”或者双胞胎,服务费加收2000元;雇主要为月嫂提供一日三餐和床上用品,外派加收300元(永康地区除外)。

  该中心负责为雇主挑选合适的月嫂及代为结算月嫂相关报酬,监督月嫂在协议规定期间遵守母婴健康宗旨,尽心尽责地提供母婴护理服务。

  月嫂的服务内容是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而非医疗服务;根据月嫂的级别及服务时间,确定这次服务总费用12999元,雇主预付定金1000元,余额11999元服务期满当日付清。

  当日,徐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元,在对方事先打印好、名为 “月嫂预定协议”的、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

  8月下旬,徐女士电话通知该中心: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已到、月嫂可以来家里服务了,对方称:原来定好的那个月嫂早在6月份就已经离职,当时和雇主讲过的,现在只能换个人了、价格照旧,徐女士表示同意。8月28日,该中心为徐女士挑选好另外一名月嫂,三方见面后也没有异议,该中心当场承诺9月1日准时上门。

  但是,到了9月2日,还不见有月嫂上门,这下子,徐女士着急了,中心方面解释称:这个讲好9月1日上门服务的月嫂,是嫌工资太低临时变卦了,现在已经电话联系不上她;其他合适的月嫂一时也找不到,让徐女士再等一下。

  “这个月就要生了,这等得起啊?虽然预产期是9月25日,但是实际生产日期谁讲得定啊?4月6日签合同时,合同上写预产期9月1日,就是希望通过月嫂中心请的月嫂早点来、9月1日就上门服务放心点”,9月2日,徐女士叫其丈夫陈先生投诉到当地12315,要求该月嫂中心赔偿合同约定的月嫂服务费用12999元。永康市市场监管局马上派人调查核实。

  9月5日,被投诉的月嫂中心负责人解释称:4月份是该月嫂中心新开店,对月嫂市场行情不熟悉,当时刚好有一个姓叶的月嫂同意接徐女士的这单生意,该中心就签合同接单了。不料,没多久该月嫂就离职了;接下来,月嫂行情不断看涨,到8、9月份,市场上“中级月嫂”的价格是每月7800元了,所以该中心找来的另外一个月嫂答应接单后,也嫌原定的价格太低、不肯干了。正常情况下,介绍月嫂一般是要收10%的介绍费的,但是,徐女士这单生意该中心是一分钱都不收了,3个月12999元全部给月嫂;即使倒贴点钱,自己也要继续履行合同的。

  如果雇主坚持索赔12999元,该中心肯定不会同意的,只能按照合同办事:只退还定金1000元。因为双方签字的“月嫂预定协议”上的违约责任条款写得很明确的:“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甲方(某某月嫂中心)在收到定金后即开始为乙方(徐女士)挑选月嫂各项准备,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定金;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则甲方不予返还定金”。

  9月5日,被投诉的月嫂中心负责人解释称:4月份是该月嫂中心新开店,对月嫂市场行情不熟悉,当时刚好有一个姓叶的月嫂同意接徐女士的这单生意,该中心就签合同接单了。不料,没多久该月嫂就离职了;接下来,月嫂行情不断看涨,到8、9月份,市场上“中级月嫂”的价格是每月7800元了,所以该中心找来的另外一个月嫂答应接单后,也嫌原定的价格太低、不肯干了。正常情况下,介绍月嫂一般是要收10%的介绍费的,但是,徐女士这单生意该中心是一分钱都不收了,3个月12999元全部给月嫂;即使倒贴点钱,自己也要继续履行合同的。

  如果雇主坚持索赔12999元,该中心肯定不会同意的,只能按照合同办事:只退还定金1000元。因为双方签字的“月嫂预定协议”上的违约责任条款写得很明确的:“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甲方(某某月嫂中心)在收到定金后即开始为乙方(徐女士)挑选月嫂各项准备,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定金;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则甲方不予返还定金”。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违法之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和《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月6日,徐女士和该月嫂中心签订成立的“月嫂预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目前双方举证情况看,该月嫂中心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事实上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了,根据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该月嫂中心因第三人(原定的月嫂)离职或者嫌原定的服务价格太低等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徐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投诉人索赔12999元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违法之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和《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月6日,徐女士和该月嫂中心签订成立的“月嫂预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目前双方举证情况看,该月嫂中心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事实上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了,根据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该月嫂中心因第三人(原定的月嫂)离职或者嫌原定的服务价格太低等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徐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投诉人索赔12999元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9月5日,几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退赔解约”协议:被投诉的月嫂中心退还徐女士定金1000元,赔偿损失1800元,合计2800元;原定“月嫂预定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9月6日,徐女士的丈夫陈先生电线依法帮其维权;接下来,不得不抓紧时间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找一个月嫂了。

  9月5日,几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退赔解约”协议:被投诉的月嫂中心退还徐女士定金1000元,赔偿损失1800元,合计2800元;原定“月嫂预定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9月6日,徐女士的丈夫陈先生电线依法帮其维权;接下来,不得不抓紧时间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找一个月嫂了。

  “这是永康12315接到的第一起月嫂消费投诉,希望相关各方引以为戒,事先加强防范”,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为此发布“月嫂消费提示”,提醒相关孕产妇通过中介(家政公司等)请月嫂要“一学两看三签约”: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被舆论称为“月嫂国标”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已从今年2月1号起开始实施。

  对于母婴生活护理员,也就是俗称的月嫂,该国标提出了基本要求:年龄应在18—55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要求具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该国标还把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金牌级,其中一星级是最低等级,金牌级是最高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母婴生活护理员,都有其相对应的技能要求。以金牌母婴生活护理员为例:提供金牌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必须具有从事五星级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经验,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级家政服务员、高级育婴师、中级营养配餐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相关资格证书)等等。

  记者近日走访发现,目前永康多数月嫂中介(家政公司)还未严格依照该国标执行划分,大多仅将该国标作为一种参考;对月嫂等级分类及其称呼,还是沿用惯“各吹各的调”没有统一。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该国标属于推荐性国标,不是强制性国标;有的雇主、中介(家政公司)、月嫂还不知道。

  比如,被投诉的这家月嫂中心负责人就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有此“月嫂国标”。用她的话来说,“中级”月嫂,是指帮人带过3个孩子的月嫂。合同上写的自己的名称“某某月嫂中心”和“永康市某某月嫂中心”,其实是自己加盟的月嫂品牌,为此自己也曾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过该名称,但是没有获得批准,营业执照上实际登记出来的名称是“永康市某某家政经营部”,所以签订合同时就写“某某月嫂中心”和“永康市某某月嫂中心”的名称,盖“永康市某某家政经营部”的公章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被舆论称为“月嫂国标”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已从今年2月1号起开始实施。

  对于母婴生活护理员,也就是俗称的月嫂,该国标提出了基本要求:年龄应在18—55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要求具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该国标还把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金牌级,其中一星级是最低等级,金牌级是最高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母婴生活护理员,都有其相对应的技能要求。以金牌母婴生活护理员为例:提供金牌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必须具有从事五星级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经验,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级家政服务员、高级育婴师、中级营养配餐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相关资格证书)等等。

  记者近日走访发现,目前永康多数月嫂中介(家政公司)还未严格依照该国标执行划分,大多仅将该国标作为一种参考;对月嫂等级分类及其称呼,还是沿用惯“各吹各的调”没有统一。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该国标属于推荐性国标,不是强制性国标;有的雇主、中介(家政公司)、月嫂还不知道。

  比如,被投诉的这家月嫂中心负责人就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有此“月嫂国标”。用她的话来说,“中级”月嫂,是指帮人带过3个孩子的月嫂。合同上写的自己的名称“某某月嫂中心”和“永康市某某月嫂中心”,其实是自己加盟的月嫂品牌,为此自己也曾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过该名称,但是没有获得批准,营业执照上实际登记出来的名称是“永康市某某家政经营部”,所以签订合同时就写“某某月嫂中心”和“永康市某某月嫂中心”的名称,盖“永康市某某家政经营部”的公章了。


本文由:意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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