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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3月嫂“上户”拿不到工资告家政公司败诉
基本案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公司却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开庭审理后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均被驳回。
李某主张其于2016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月嫂,月工资 1万余元,入职后即在家等待公司派活。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公司安排李某前往客户韩某家从事月嫂工作,但未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2017年6月李某以此为由离职。后李某认为自己干活辛辛苦苦,最后一场空拿不到钱,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意昂3。
庭审中,李某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仅负责为李某介绍客户,从中收取中介费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同时反驳对方的主张,公司提交了李某、公司及客户韩某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其中载明“客户韩某经公司介绍聘用李某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双方委托公司代收、代发聘用金”,李某认可上述《服务协议书》的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但李某未能就其主张提交其他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双方均认可客户支付服务费的70%归李某所有、30%归公司所有。
法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李某的主张,李某于2016年12月入职公司后,并未实际提供劳动,而系在家等待公司派活,公司并不存在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劳动管理的事实行为。同时,李某、公司及客户韩某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公司仅系介绍李某为客户提供家庭服务工作,双方关于服务费的分配亦与此相互印证。可见,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对于李某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其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意昂3,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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