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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3招商保姆工作时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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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保姆照顾家中的老人、小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高女士经社区介绍,雇佣55岁的黄阿姨为保姆,照顾其母亲的日常生活,双方约定每月劳务费为3800元。在一次日常照顾中,高女士母亲在家中摔倒,本就有陈旧腰伤的黄阿姨上前搀扶时,因用力过度导致腰椎疼痛难忍。次日由于疼痛加剧意昂3招商,黄阿姨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黄阿姨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由高女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黄阿姨认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高女士作为雇佣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高女士则认为,黄阿姨应聘前并未如实告知其已经55岁以及本身有陈旧腰伤的情况,因此在本次事故中我方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阿姨作为一直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人员,其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在有陈旧腰伤的情况下,黄阿姨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在家政服务中的活动能力有足够的认知。
本案中,黄阿姨在工作中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高女士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黄阿姨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未及时了解和审查,在黄阿姨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高女士对黄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6万余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养老成了很多家庭的现实问题。许多子女选择雇佣保姆来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对保姆、月嫂等人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受害产生的纠纷,实质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赔偿责任的分配,应通过审查劳务者受害是否与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比较雇主和劳务者对损害发生各自的过错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黄阿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在保护自身的前提下照顾好被护理人员,因此其对自身受伤负有主要责任;而高女士在选任黄阿姨做保姆时未了解其年龄及身体状况,选任不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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