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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状态与政策支持:观照国际经验

2024-08-09 17: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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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农场是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最为普遍的农业经营主体。本文主要对美国、荷兰、德国等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界定和认定条件、发展现状和特点、以及制度环境和支持政策等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各国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和认定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但尽管如此,各国都认同家庭农场的一些核心定义要素和关键认定条件。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具有类型多样、专业化经营程度高、数量逐步减小、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以自我经营为主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产业组织化程度高和农场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特征。其中,农地制度是基础性制度环境,政府支持政策是坚强后盾,农业教育与培训制度是重要推进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重要支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党和政府首次就发展家庭农场做出重大部署,自此,家庭农场迅速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继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政府再次就发展家庭农场做出重大部署,自此,家庭农场更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探索发展家庭农场的热情迅速高涨,形成热潮。近年来,在各地方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不断涌现,在一些先行地区已经形成了具有代表性意义、各具显著特点、良好发展绩效的家庭农场模式,例如,浙江宁波模式、上海松江模式、吉林延边模式、湖北武汉模式、安徽郎溪模式,它们已经成为全国家庭农场的五大发展样本。其实,“家庭农场”是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早就存在,并在发达国家广为流行。而中国的家庭农场起步、发展时间都较短,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比,在发展规模、经营效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别,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在世界范围内,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相当普遍,其在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所占份额在20世纪显著上升。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传统农业国、转型中国家和城市化国家,家庭农场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普遍形式,并且,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引人注目,有史可鉴。在荷兰、日本等人多地少的国家,家庭农场还是发展节地型、纵深型的农地规模化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家庭农场相比于大规模耕作农场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主比大规模耕作农场主更能做到精耕细作;二是家庭农场中的家庭内部劳动力和外雇农民,要比大规模耕作农场雇佣的农业工人更勤劳、更精细;三是家庭农场无需大量的监督人员。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和农业发达国家,例如,“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等,都实行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场制度。可见,“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在国外早已存在,但是,表1列举的美国、荷兰、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家庭农场定义和认定条件表明,到目前为止,对家庭农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公认的界定和认定标准。

  )可以获得足够的包括非农收入在内的收入,这些收入能够满足家庭生活、农场正常运营、偿还债务和维持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在农业生产繁忙季节,可以雇佣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合理数量的长期的专职农工。

  )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土地经营面积、饲养头数等)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但是,是否属于家庭农场范畴,并不完全以农场规模来界定;(

  )农场主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雇佣劳动力所占比例很小,且大都为季节工;(

  )农场的生产经营要对保护自然、环境、食物安全、维持生物多样性负责,这是农场的社会责任。

  又称自耕农耕作,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农场。自耕农就是家庭农场主

  )他们与领主之间建立契约性的土地交易关系,即他们通过购买或者租赁领主的土地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他们拥有稳定的土地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权或者转租权、买卖权、继承权等。

  主要由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主业,主要从事特定的专业化农业活动,或者非特定的多元化农业活动;(

  )以家庭为主体进行农业规模经营,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农忙季节时少量雇佣家庭外劳动力;(

  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家庭农场比较接近。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为中心进行家庭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主要务农人员在相同的年劳动时间内,获得与本地区内其他产业就业者同等水平的终生收入,即家庭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

  )拥有足够大的土地经营规模,以通过规模效益,获得与其它产业同等的收入;(

  )可以由一家农户组建,也可以由多家农户、其他农业生产法人联合组建,但农户必须在家庭农场中占支配和主导地位,其中的农户多为兼业农户;(

  表1显示,国外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和认定条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都认同家庭农场的定义要素和认定条件有:(1)家庭是家庭农场的组织主体,家庭劳动力是最主要劳动主体,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2)以利润最大化目标和生产商品化农产品为专职,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坚持市场在家庭农场发展与参与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3)以“场”为生产空间基础,经营规模“适度”,适度是指在现有条件约束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与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当地土地流转供应、劳动力转移程度、社会化协作服务、体面收入获得等方面相匹配,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理念。依上述分析和逻辑,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通过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具有职业和收入体面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农业中的家庭农场制度。从产权制度或者经营方式视角出发,美国农场可以概要地分为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三类。其中,合作农场大都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公司农场大都为家庭农场所控股。所以,美国农场大部分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美国最主要的农场经营主体。2010年,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根据农场的年总收入、农场经营者的主要职业、农场的家庭或者非家庭所有权,将农场划分为家庭农场和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分为小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各类家庭农场又有细致分类(见表2)。非家庭农场的成立如同非家族企业或者非家族合作社一样,并且由雇佣的经理人来经营管理农场。美国全国有10个农业生产区域,且每个区域大都实现了专业化生产,主要生产1-2种农产品,因而每个区域的家庭农场也大都实施专业化经营,有的家庭农场专司种植大田作物,有的专司种植蔬果花卉,有的专司饲养牲畜或者家禽。

  荷兰在19世纪就形成了专业化的家庭农场,大多数家庭农场都专门生产某一种农产品。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荷兰家庭农场主要可以划分为大田作物家庭农场、永久性作物家庭农场、园艺业家庭农场、放牧型畜牧业家庭农场、养殖养禽业家庭农场和混合型家庭农场。2001年,荷兰专业化家庭农场的比重超过了90%,家庭农场专业化最高和分工更深、更细化是园艺业。加拿大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经营更具特点:农业生产整体区域分布的高度专业化与家庭农场产业分工的高度专业化有机结合。加拿大家庭农场主要有4类:饲畜业家庭农场、谷物家庭农场、农牧业混合家庭农场和特种作物家庭农场,其中,以经营粮食、油料和牛畜为主的家庭农场最多,约占全国家庭农场总数的60%。德国的家庭农场根据土地经营面积,也将家庭农场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家庭农场;并且种类多样化,一家家庭农场主要从事一项农业主业,主要包括粮食类家庭农场、养殖类家庭农场、蔬果花卉类家庭农场和渔业类家庭农场等。法国家庭农场按照经营内容,大体也可分为谷物家庭农场、畜牧家庭农场、蔬果家庭农场等,大部分家庭农场专门生产经营一种农产品,并努力突出各自产品特点。

  美国、荷兰、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庭农场发展总体上呈现数量逐步减少,经营规模日益扩大的变化趋势。1935年,美国家庭农场681.4万家。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统计数据,2007年,共有农场220.48万家,家庭农场215.19万家,占农场总数的97.6%;非家庭农场只有5.29万家,占农场总数的2.4%。1935-2007年,美国家庭农场数量大幅度减少,72年间减少了466.21家。相应地,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呈现明显的日益扩大态势,平均土地经营面积由1935年的62.7公顷/家上升到2007年的169.16公顷/家。在家庭农场中,从农场数量和资产方面看,小型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的主要组织形式;从农场产值方面看,大型家庭农场是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见表3)。2007年,小型家庭农场数量占全部农场总数、农场资产占全部农场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88.4%、64.1%,其中,退休型家庭农场所占比重分别为18.4%、12.9%,生活型家庭农场所占比重分别为45.1%、26.0%,职业型家庭农场所占比重分别为24.9%、25.2%;小型家庭农场产值占全部农场产值的比重仅为16.4%。大型家庭农场数量占全部农场总数、农场资产占全部农场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仅为9.3%、29.4%,而其产值占全部农场产值的比重达65.9%,其中,超大型家庭农场只占全部农场总数的5.0%,却贡献了农场总产值的53.7%,并且主宰了主要高经济价值农作物、生猪、乳制品、家禽、肉牛的生产。

  在荷兰,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大致有40万家家庭农场。此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家庭农场数量迅速减少,由1980年的14.5万家快速减少到2001年的9.28万家,平均每年减少2373家。荷兰家庭农场数量减少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大型家庭农场占全部家庭农场数量的比重不断上升。例如,荷兰奶牛业家庭农场的平均饲养规模由1960年的9头快速扩大到2003年59头,年均扩大速率达4.5%。温室园艺花卉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从1975年的3664平方米扩大到2001年的9495平方米(接近1公顷)。

  在德国,1960年,土地经营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农场为小型家庭农场,在10-30公顷之间的农场为中型家庭农场,在30公顷以上的农场为大型家庭农场,并且当时小型家庭农场占全国家庭农场总量的比重为69.3%,中型家庭农场的所占比重为26.4%,大型家庭农场额所占比重仅为4.3%。2007年,土地经营面积在30公顷以下的农场为小型家庭农场,在30-100公顷之间的农场为中型家庭农场,在100公顷以上的农场为大型家庭农场,并且当时小型家庭农场占全国家庭农场总量的比重为64.3%,中型家庭农场的所占比重为27.2%,大型家庭农场额所占比重仅为8.5%。可见,德国家庭农场大小的判断标准大幅上升,这反映了德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大型家庭农场的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但是,中小型家庭农场依然是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主体。

  法国家庭农场发展也呈现数量减少与规模扩大的显著特点。1970-2000年,法国家庭农场数量由1970年的1.66万家下降到2000年的0.71万家,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则由1970年的19公顷增加到2000年42公顷。在加拿大,目前,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0公顷,其中,种植规模在500公顷以上的大型家庭农场占全国家庭农场总数的10%左右,种植规模在100公顷以下的小型家庭农场的所占比重为45%。

  从经营者角度看,美国每个家庭农场都至少有一个农场主,85.3万家庭农场还有多个农场主,占全国家庭农场总数的39.64%,其中,31.7%的退休型家庭农场、34.5%的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39.8%的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43.0%的生活型家庭农场、48.1%的大型家庭农场和54.5%的超大型家庭农场有多个农场主。在多个农场主的家庭农场中,有一个经营者为第一农场主,他是对家庭农场运营负主要责任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为第二农场主。第二农场主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家庭农场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助于顺利实现农场经营人员的新、旧交替;另一方面,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多的资本、耕地等生产要素。而且,因为家庭农场的事务大都为家庭事务,所以,有多个农场主的家庭农场都期望家庭成员为第二农场主。实际上,70%的第二农场主由第一农场主配偶担任,其中,在生活型、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中,分别有77.5%、76.3%的第二农场主为第一农场主的配偶。可见,美国家庭农场大都以自我经营为主,具体的自我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夫妇共同经营,这在小型家庭农场中最为普遍;二是多代共同经营,16%的多农场主家庭农场是多代共同经营农场,最年轻经营者与最年长经营者的年龄跨度至少20年,这在大型家庭农场中最为普遍。

  从农场主的平均年龄及年龄结构来看,美国家庭农场第一农场主具有年龄偏大的突出特征(见表4)。2007年,意昂代理所有家庭农场第一农场主的平均年龄为56.8岁,28.0%的第一农场主在65岁以上。退休型家庭农场第一农场主的平均年龄最高,达70岁,73.2%的第一农场主在65岁以上。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第一农场主的平均年龄次之,为59岁,74.7%的第一农场主在55岁以上。在生活型、中等收入职业型、大型、超大型家庭农场中,分别有40.6%、51.7%、46.2%、44.4%的第一农场主在55岁以上。可见,美国家庭农场农场主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可能与美国国民身体健康水平提高、卫生条件较好、以及农场生产高度机械化和集约化等因素有关。

  美国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大都为家庭成员,时逢农忙有少量季节性雇工。2007年,美国每个农场平均有1.8个劳动力当量,并且在家庭农场中,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劳动力当量也就越多。退休型、生活型、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人数较少,基本上只有1个劳动力当量;中等收入职业型、大型家庭农场有2-3个劳动力当量,超大型家庭农场需要的劳动力人数最大,平均每个农场有8.4个劳动力当量。从各类劳动力工作时间占全部工作时间的比重来看,小型家庭农场家庭成员(包括第一农场主和配偶)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较高、雇工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较低,退休型、生活型、低收入职业型、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家庭成员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分别为81.8%、73.8%、82.1%和70.4%,雇工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分别仅为5.3%、12.5%、5.8%和13.4%;超大型家庭农场家庭成员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较低、雇工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较高,家庭成员、雇工工作时间的所占比重分别为21.9%和60.7%。

  在荷兰家庭农场所使用的劳动力中,家庭成员所占比重较大,雇工所占比重较小。2001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2.89个,其中,2个劳动力为家庭成员,且大多为农场主夫妇,另外0.89个劳动力为雇工,也即,家庭成员劳动力与雇工劳动力的数量之比大概为1:0.445。在温室园艺业家庭农场中,雇工所占比重更高,1999年,园艺业家庭农场所雇佣的家庭外固定劳动力所占比重高达65%,在季节性高峰时期还要雇佣大量临时工。

  英国农场有两种类型,分别是资本主义农场和家庭农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点是所使用的劳动力性质,家庭农场经营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家庭劳动力所产生的劳动价值融合于家庭经济;而资本主义农场完全雇佣工资劳动力,工资劳动力的劳动价值被资本剥削。英国75%左右的家庭农场没有雇工,租赁或者半租赁经营的家庭农场也大多依靠农场主夫妇两人通过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家庭农场规模的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工资劳动力也就越多。土地经营面积在60英亩以下的家庭农场,家庭劳动力就可以分担农场全部工作,不需要工资劳动力的补充。土地经营面积为60-100英亩的家庭农场,所需要的家庭劳动力和家庭外劳动力大概各占50%,但是家庭外劳动力大部分是一种具有“周期性仆从”特点的“交换劳动力”,而不是工资劳动力。

  美国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经营主要表现在合作化和合同化。随着家庭农场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美国农业劳动力的大量减少,许多家庭农场将农产品生产中的种子培育、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和服务、农机服务、产品运输等活动分离出来,外包给专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实行合作化生产;与农产品经销商签订产前购销合同,实行订单化生产。家庭农场与专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产品经销商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有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两种类型。在生产合同中,订约人通常拥有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农产品,并向农场主支付服务费;生产合同详细确定了农场主和订约人各自在投入和经营中的责任,订约人通常提供特定要素投入和服务、生产指导和技术咨询等。在销售合同中,农场主拥有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农产品的所有权,提供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投入;销售合同确定了所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或者定价公式)、数量和质量、交付时间表。通过签订合同,合同双方都可以获得收益,农场主可以稳定、依法地获得各种专业化生产性服务,规避农资和农产品等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提前锁定经营利润;专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持续地获得利润,农产品经销商可以按时获得产品供应。

  一般而言,相比于小型家庭农场,大型家庭农场更倾向于采用合同化经营模式(见表10)。2007年,大型、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合同化经营率较高,分别有43.6%和57.2%的农场采用合同化经营模式,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分别达28.0%和45.0%;而退休型、生活型和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合同化经营率较低,分别仅为1.6%、3.5%和6.9%,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也较低,分别为8.0%、11.0%和9.9%;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合同化经营率为31.0%,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为18.4%。在所有合同化经营农场中,超大型家庭农场所占比重最高,达29.1%,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更是高达64.6%;其次大型家庭农场,农场数量和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分别为18.9%和9.1%;小型家庭农场数量和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都较低,其中,退休型家庭农场的这两项指标值最低,农场数量的所占比重仅为3.1%,合同产值的所占比重仅占0.3%。

  注:j合同包括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k所有合同化经营农场是指合同化经营小型家庭农场、合同化经营大型家庭农场和合同化经营非家庭农场的总和。

  荷兰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经营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这是荷兰农业和家庭农场高效率发展和获得强大竞争力的重要组织基础。荷兰是一个合作社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大多数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都在80%以上,例如,2010年,在糖和定份土豆、花卉、蔬菜水果和奶制品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都分别高达100%、95%、95%和86%,而相应产业领域的家庭农场都加入了相应产业领域的合作社,这是家庭农场成功运营的重要原因,也是确保家庭农场利益的重要保障。例如,乳业领域中的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就是由19000余家平均养牛85头左右的奶牛家庭农场组建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建立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合作社会员家庭农场所有。在该产业链组织模式中,家庭农场是基础,是鲜奶生产的基本单位,其职责是生产安全优质的鲜奶,奶牛家庭农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合作社。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是核心和主导,是奶牛家庭农场主以自愿自发方式组成的商业自治组织,其存在价值为全力保障会员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主要职责有四:一是为会员家庭农场提供种牛、饲料、技术指导、设备安装、贷款、保险、会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二是监管、帮助会员家庭农场提升鲜奶质量;三是保证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全部收购会员家庭农场生产的鲜奶;四是敦促和监督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向会员家庭牧场分派红利。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的职责是加工、销售乳制品,提高牛奶的附加值。

  德国家庭农场组织化经营的途径主要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德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布全国各个农村地区,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和加工、信用贷款、农产品销售、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是德国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和重要组织载体。例如,德国通过发展农机合作社,一方面提高了农机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家庭农场的全面农业机械化水平。

  美国家庭农场的盈利能力、收入状况与经营规模大小密切相关(见表6)。从家庭农场的平均资产回报率、产权收益率和经营利润率来看,2007年,退休型、生活型、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均为负值,中等收入职业型、大型、特大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均为正值,并且大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高于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特大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高于大型家庭农场,大型、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利润率分别达到了16.3%和25.7%。这表明,小型家庭农场大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而大型家庭农场大多处于经营盈利状态,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从农场总收入、净收入和净资产来看,小型、大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均为正值,但大型家庭农场的这三项指标值明显高于小型家庭农场。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平均总收入、平均净收入水平最高,生活型家庭农场的平均总收入、平均净收入水平最低,前者的这两项指标值分别是后者这两项指标值的56.09倍和169.23倍。

  从农场家庭收入来看,美国家庭农场家庭收入来源多元化,家庭收入水平呈现逐步提高趋势。按照美国农业部的统计标准,美国农场家庭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农业净收入,即农场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的净现金收入、农业出租收入、休耕收入、家庭农产品消费、政府支付、提供农业机械服务收入等。二是农场外收入,又可分为所挣收入和非所挣收入两部分。20世纪60年以来,美国家庭农场家庭收入总体上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全国家庭收入的平均水平[12]。1960年,美国农场家庭平均收入(4054美元)比全国家庭平均收入(6237美元)低2183美元;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场家庭平均收入高于全国家庭平均收入;90年代中期,农场家庭平均收入达到了全国家庭平均收入的中等及以上水平。2002年,美国家庭农场平均收入为6.58万美元,2007年增长到8.89万美元,6年间增长了2.31万美元,年均增长5.85%。从家庭平均净资产来看,家庭农场家庭的平均净资产也高于全国家庭平均净资产。2002年,90.0%的家庭农场家庭平均净资产高于全国家庭平均净资产[13]。并且,农场家庭的平均净资产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由1993年的36.55万美元快速增长到2007年的90.17万美元,年均增长9.78%。以上分析说明,美国家庭农场家庭所获得的收入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非农场家庭的收入水平,其收入水平足以支撑其获得与非农场家庭相等甚至更高的生活水平,过上体面生活。

  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收入、平均净资产水平差异较大,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收入、平均净资产水平显著高于小型家庭农场和所有家庭农场平均水平(见表6)。2007年,退休型、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收入分别比所有家庭农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低3.37万美元、4.44万美元和1.27万美元,而生活型、大型和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收入分别比所有家庭农场家庭平均收入水平高1.28万美元、2.07万美元和17.93万美元,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收入(26.82万美元)是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4.45万美元)的6.03倍。退休型、生活型和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的平均净资产分别比所有家庭农场家庭平均净资产水平低14.65万美元、22.05万美元和4.48万美元,而中等收入职业型、大型和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平均净资产分别比所有家庭农场家庭平均净资产水平高39.41万美元、78.77万美元和162.77万美元,超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平均净资产(252.94万美元)是生活型家庭农场(68.12万美元)的3.71倍。

  从家庭农场家庭平均收入的来源来看,总体上,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场外收入,但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来源存在明显不同,小型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场外收入,农场主和家庭成员的兼业现象突出;而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场内收入(见表6)。2007年,所有家庭农场家庭的场内收入平均为1.17万美元,占农场家庭平均收入的13.2%;场外收入平均为7.72万美元,占农场家庭平均收入的86.8%。退休型、生活型和低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家庭的场内收入均为负值,这表明,这三类小型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场外收入,农场外收入所占比重分别高达103.6%、105.9%和111.4%,这是这三类小型家庭农场处于亏损状态之所以能够继续生存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来看,这三类小型家庭农场家庭的农场外收入主要来源于场外就业,这主要是因为:(1)交通基础设施的日益改善和家庭农场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农场家庭成员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非农业就业机会;(2)农业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机械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大大减少了家庭农场农场主和家庭成员的劳动时间,从而使他们可以利用空闲时间从事非农工作。中等收入职业型家庭农场家庭的场内收入虽为正值,场内收入平均为2.9万美元,占家庭平均收入的38.1%;场外收入平均为4.72万美元,占家庭平均收入的61.9%,显然,这类小型家庭农场家庭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场外收入,尤其是场外就业收入。大型、超大型家庭农场家庭的场内收入平均水平都显著地高于场外收入平均收入,农场内收入所占比重分别达57.5%和84.4%,这表明,这两类大型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场内收入。从家庭农场家庭的平均净资产来源来看,各种类型家庭农场大都来源于农业净资产,且差异不是很明显。2007年,所有家庭农场家庭的平均净资产总额中,农业净资产所占比重为75.8%。

  荷兰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农场产品的销售收入,这是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加入“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和债券利息等,这是家庭农场收入实现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2010年,荷兰家庭农场平均年收入约为5.6万欧元,大多数家庭农场的收入可以达到当地中产阶级水平。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一体化组织模式,合作社对于家庭农场的收入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为例:一是确保乳品公司用高于市场水准的价格收购会员农场的牛奶,无论会员农场当年产量是多少,都要保证全部收购;二是通过参与公司的分红,确保家庭农场可以分享到乳制品加工、批发、销售环节中的工业和商业利润。2012年,一个饲养85头奶牛的中等规模家庭农场的总收入可达到6.46万欧元,其中,销售鲜奶的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79.57%,从乳业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债券利息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0.43%。荷兰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及家庭成员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兼业现象,主要表现为农场主到农场外就业和农场主的妻子外出择业。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与经验表明,家庭农场的生存与发展壮大,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与政策支持。

  土地制度是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家庭经营形式,(1)需要以明晰、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础;(2)需要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和机制,保障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美国早在独立之初,就建立了“将公有土地按大块进行划分,并以较低的价格向农户销售,以降低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土地成本”的土地制度。1820年,美国政府修改颁布了新的《农业法》,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地制度。186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宅地法》,该法规定:所有在公有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者家庭可免费获赠160英亩公有土地。这种将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制度,为家庭农场制度成为美国主要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奠定了基础。随后,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木材种植法》(1873)、《沙漠土地法》(1877)、《林地法》和《沙地法》(1978)、《畜牧业宅地法》(1916),这让家庭农场可以以低价甚至免费得到更多的土地。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可供耕种的国有土地基本分配完毕,此后,美国家庭农场经营中土地的变化,主要是通过私有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买卖来实现。

  荷兰一直都高度重视土地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通过建立和完全法律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障家庭农场主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国家的重要原则。1924年以来,荷兰先后出台了《土地整理法》(1924)、《农业财产法》(1937)、《农用地转让法》(1953)、《城镇和乡村规划法》(20世纪50年代)等重要法律。这些重要法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一方面使得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交易有法可循,能保障较好的土地容易转移到有生命力的农场那里,“物尽其用”;而不适合耕作的农田则能够退出农业利用并且得到保护,用于造林绿化,变成人们休闲、娱乐等的场所;另一方面,为家庭农场的各种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用地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这既有利于土地改良和整理(平整、排涝等),也有利于水资源管理。

  德国在东德和西德合并后,就建立了统一的农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登记制度,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土地进行私有化改造,明确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明晰的农地产权,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土地流程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家庭农场通过购买、租用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从而促进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1953年,德国政府出台了《土地整理法》,这为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德国政府还采取许多有效措施,鼓励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例如,原西德政府设立的“土地出租奖励”政策规定,如果土地的出租期限能够达到12-18年,则政府将给予每公顷租地500马克的奖金。

  在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发展的进程中,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政府积极采取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等农业促进政策,为家庭农场的经营保驾护航,提供坚强后盾。

  美国主要的农业政策工具农业法案。自1933年第一个美国农业法案《农业调整法案》出台至今已达81年,到2014年2月美国新农业法案《食物、农场及就业法案》为止,美国历史上共出台了17个农业法案。历年美国农业法案中的一系列农业生产与保护项目,直接涉及到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农产品安全网,保障农业生产和农场主收入稳定;二是在WTO贸易规则框架下,加大对农业和农场的财政补贴力度;三是加大对农村和农场的投资力度,促进农村农业和农场主收入增加;四是增强政策公平性支持中小家庭农场发展;五是强化对农场环境和农地质量保护的支持力度。

  荷兰实行支持“有生命力的家庭农场”的政策,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可持续的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具体来看,荷兰农业政策中涉及家庭农场的主要有结构政策和环境政策。结构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农业补贴,荷兰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执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农业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农场主,其目标是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提高农场主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及促进农场主收入稳定增长。环境政策的目标主要是促进荷兰农业的高度集约化和生态化发展,主要政策措施有:将土地严格划分为农业用地(又称绿色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又称红色用地);控制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加强家庭牧场厩肥的无害化处理,控制氨、磷的释放量;鼓励家庭农场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生产体系,从事绿色农业经济活动,等等。

  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是促进家庭农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教育与培训是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途径。美国农场主等农业从业者没有资格限制,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从事农业生产,但美国政府尤其是历年的农业法案中都提出了关于农场主受教育水平提高和农业从业能力培养的多种措施。例如,2008年以来,美国农业部每年都会拨付一定数量的资金资助赠地大学扩大涉农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以培养农业高级专门人才,提高家庭农场主等农业从业者的受教育水平。2000年,25岁以上的农业从业者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是41%,2010年,这一比例增长到了46%。2008年美国农业法案《食物、资源保护及能源法案》建立了新从业农场主和牧场主发展项目,旨在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美国政府还通过向农场提供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农场主向大学生提供农业学徒和实习机会,以助推大学生农业从业能力的培养。

  在荷兰,政府非常重视对家庭农场主的教育与培训。荷兰发展农业教育有明确的目标:提高家庭农场主等农村人口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各种科学知识,从而使先进技术产生最大效益。荷兰的农业教育分四个不同的类型和等级:一是基础教育;二是中级职业教育;三是高级职业教育;四是大学教育。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在其5-16岁之间都接受过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即基础教育。中级职业教育是荷兰青年农民都必须要完成的学习,是家庭农场主经营农场的基本资格,也是家庭农场主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其他工作起码的条件。荷兰有5所高等农业学院,主要培养农场主、农业经理人等。农业大学教育主要在瓦赫宁根大学开展,这所大学重点承担农业科学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基础科研工作。

  在德国,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主的准入非常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农民包括家庭农场主都必须经过大学教育或者农业职业教育,要经过全面的理论学习和严格的实践劳动锻炼过程,持证上岗。德国农业人才的培育和培养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大学教育培养农业高级专门人才;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农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农业技能人才,达到农业从业资格。目前,只有大概10%的农业从业人员通过大学教育培养。因此,在德国家庭农场中,农场主大多是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取得农场经营资格和完成岗位要求的,只有少部分农场主是通过大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具有学位的农业高级专门人才。

  美国、荷兰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建设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在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丰富、领域广泛、体系完善、分工明确、服务细致。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体系、合作服务体系和私人服务体系三大部分。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职能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下为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政策信息等服务。合作服务体系主要由涉及营销、信贷及流通领域的各类农业合作社组成,包括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其中,供销合作社最重要、最具实力,具体可细分为专门提供农资的供应合作社、专门负责销售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和专门提供农产品供销社会化服务的供销服务合作社。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包括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主要向农场主提供信贷服务。私人服务体系主要由私营的农资生产企业和供应企业、农产品运销企业和加工企业组成,服务路径主要是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和垂直一体化,将私营企业的农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运销和加工,与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者的耕作、防治防疫、收割等环节联结为一体。

  荷兰针对园艺花卉、奶牛养殖等专业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性服务;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促进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在荷兰,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有两类:一类是家庭农场主联合建立的合作社,其目标是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力量,以获得市场权利和达到规模经济。目前,荷兰合作社主要包括购入投入物的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拍卖合作社和其他服务性合作社(例如,保险服务合作社、仓储合作社等)。一类是各种农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协会。农业行业协会是横向组织,包括某一农业产业部门所有的家庭农场;农产品协会是纵向组织,包括在一个生产链中的所有家庭农场,即从原材料供应商到最终产品的零售商。这些协会把家庭农场联合起来,目的是加强家庭农场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从根本上保护家庭农场主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原文出处:杜志雄、肖卫东,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状态与政策支持:观照国际经验,《改革》,2014年第6期,3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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